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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者“保荐人”)作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章鼓”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山东章鼓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做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3号),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2,43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24,3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8,629,781.92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10月23日全部到账。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于2023年 10月23日出具了永证验字(2023)第21002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会同保荐人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情况及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6,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和主要营业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在有效期内,若募投项目因实际发展需要,实施进度超出目前的预计,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且在有效期到期后或依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我们赞同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山东章鼓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光大证券对山东章鼓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表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