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车
来源:贝博体育官网平台 发布时间:2025-10-11 04: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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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北晨龙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晨龙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机关在处理物资运输车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350101]FJMZF[GK]2025001-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过程中,发现你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对你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以《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5〕46号)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确认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25年8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认为本公司符合中小企业资格,因招标文件误导等原因,并无造假主观意图,申请免于行政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采购人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福建梦恣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1000000元,于2025年5月9日组织开标,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你公司。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核检查与评标”的“1.3资格审核检查的范围及内容:电子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具体如下:”中“(2)‘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的“④.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中“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定“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第七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二、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针对“二-4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格式内容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公司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3、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真实的操作中,项目属性为货物且投标人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经查询你公司投标文件,在“技术商务部分”中提供的《一、标的说明一览表》显示“投标标的:物资运输车,规格:解放牌CA5310XLCP66K24L7T4A2E6型冷藏车……”;对招标文件上述“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定进行响应时在“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提供的《二-4-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物资运输车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详细情况如下:1. 物资运输车(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湖北晨龙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网站,其中《我部开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载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不断的提高‘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以下简称《公告》)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水平,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我部组织开发建设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信息查询系统于2019年2月22日正式上线运行,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省份、目录序号、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企业曾用名称、企业网址等查询……”。
经查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网站,在“产品信息”项下输入“CA5310XLCP66K24L7T4A2E6”,其查询结果中的“参数页”中的《改装车产品技术参数》载明“批次:393,产品型号名称:CA5310XLCP66K24L7T4A2E6型冷藏车,企业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商标:解放牌,生产地址:青岛,长春,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聚合路北一段7号……”。
上述事实,有福州恒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投诉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网站查询结果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中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核检查与评标”中“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定进行响应时提供了《二-4-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函显示所投产品型号为CA5310XLCP66K24L7T4A2E6的物资运输车的制造商为你公司,经查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网站,其查询结果为上述型号车辆的生产企业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你企业来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不符合《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以下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规定。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经复核,你公司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你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没有主观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改)的通知》(闽财规〔2024〕46号)中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管理类)第4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企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5000元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000000元×5‰=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代收银行或其他缴款渠道办理缴款。缴款后可通过“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电子票据,资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清算缴入市级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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